張貼日期: 2025-08-06 09:15:30 點閱:23
一、依據本府114年8月11日行政公告第11407488號賡續辦理。
二、目的:透過獎勵機制,鼓勵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文第二專長進修及本土語文研習。
三、實施對象:彰化縣政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
四、獎勵方式:(修正處以紅色表示)
(一)修習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畢,且取得加科登記教師證之教師,嘉獎兩次。(請檢附教師證影本、中高級以上語言證影本)
(二)參加本縣本土語言研習(含現職教師及教支人員參與回流課程)時數達36小時者,獎狀一張。請檢附本土語文領域研習時數統計表)
五、實施方式:由學校彙整名單後,於114年8月20日前檢附證書影本/研習時數統計表並逐級核章後送至本府教育處承辦-張先生辦理。
六、檢附修正後獎勵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