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9-09 08:30:47 點閱:12
主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8月1日修 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 府公報第7802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 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4年8月18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700135號函辦 理。
二、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8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77471 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 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係修正第1項第1款第2目, 規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臨 時機關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所敘 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起,得分別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 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 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