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9-10 08:15:50 點閱:10
彰化縣教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教育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教育事業發展地方教育並協助政府推行教育政令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地方教育之研究設計及建議改進事項。
二、關於增進人民生活上知識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
四、舉辦各種教育研究會及學術演講事項。
五、舉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各種教育事項。
六、關於一般教育事項得建議於教育行政機關。
七、處理主管官署委辦或諮詢事項。
八、辦理會員互助及福利設施事項。
九、舉辦會員服務事項。
十、辦理其他合於教育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依法成立之鄉、鎮、區、縣轄市教育會均應加入
為會員,並得徵求各級公私立學校及社教機構為贊助會員。
第六條:本會推派出席省教育會代表一人為原則,每逾會員五百人得增派代表
一人,不滿五百人如已超過半數者,仍以五百人計算。
第七條:鄉、鎮、市教育會各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教育會為原則,每逾一百人得
增派代表一人,不滿一百人如已超過半數仍以一百人計算。
第八條: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
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代表一人為限,委託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
數之半數。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決議。
三、繳納會費。
四、贊助本會謀致共同利益之各種事業設施。
五、接受上級教育會之指導監督及稽核。
第十條:鄉鎮市教育會應於每年十月間舉辦清查會籍一次。其因會員資格不合
或已喪失會員資格者均應予以除名,並將清查結果列冊送該各主管機
關(由社會行政單位會同教育行政單位辦理)核准後於會期前在各教
育會公告一星期,公告期內如有異議,得於公告後三日內申請複審(複
審以一次為限),複審結果,仍應核准公告。
第十一條:鄉鎮市教育會清查會員資格時,得組織會員資格清查小組,由主管
機關就該會理事會員中指派五人組織之。
第十二條:鄉鎮市教育會清查會員資格時,應報請主管機關(社會行政單位及
教育行政單位)派員指導。
第十三條:鄉鎮市教育會會員經核定公告後,如有欠繳會費一年以上者,經書
面限期催繳無效者,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並報請主管
機關及上級教育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鄉鎮市教育會停權會員於停權條件消失後,准予復權,並呈報同級
主管機關及上級教育會備查。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有關本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與建議之權。
二、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享受互助及福利設施之權。
第十六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或出席上級教育會會員代
表。
一、背叛中華民國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禁治產者。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事會議決議予以出會並報告會
員代表大會。
一、破產。
二、解散。
前項出會會員,應即繳還一切會員憑證並清償對本會之欠費及債
務。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監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
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權利,或呈報主管官署予以改選之處分。
一、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及事業之行為者。
三、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改選處分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由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另由常務理
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之候選人,不限於下級教育會出席之代表。
第廿一條:上下級教育會理、監事不得互相兼任,如一人當選為上下級教育會
理監事時,應於當選後七日內,自行擇定報請主管官署備查,否則
其當選之上級之理事或監事無效,由候選人遞補之。
第廿二條:本會理監事當選名額,合於甲類會員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常務理
事及理事長之當選,均以甲類會員為限。前項常務理事(理事長)
如喪失甲類會員資格時,應即解任以甲類後補理事遞補,並依規定
重新互選繼任理事喪失甲類會員資格時,以甲類後補理事遞補之,
如不足遞補,必要時得報請主管官署核准遞補之。
第廿三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
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及後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
時以抽籤定之,理監事遇有缺額時,依同類後補理監事遞補之,以
補足前任之任期為限,未遞補前不得列席會議。
第廿五條:理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出缺。
一、兼任鄉、鎮、市教育會理、監事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不出席定期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連續缺席二次者(除公假、
病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二次視為辭職出
缺)。
四、曠廢職務或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五、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廿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事業計劃及工作人員編制暨經費預、決算。
四、通過監事會所提稽核報告。
五、處理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通過會員之除名改選處分。
七、通過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決議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通過會員入會出會及處分。
四、擬定年度事業計劃與經費預、決算。
五、通過聘免本會工作人員。
六、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
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選派出席上級會員代表。
第廿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查理事會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五、選派出席上級會員代表。
第廿九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一切會
務。
第三十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解聘
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本會總幹事資格,應在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服務教育工作三
年以上,並對當地情形熟悉者為合格。
第三十三條: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左列事項:
一、處理日常業務。
二、對業務辦理情形向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常務理事會提
出書面報告。
三、指揮監督本會工作人員。
四、依照編制員額及經費預算,視事業需要,報請理事長核准,
提經理事會遴選工作人員,解聘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本會得視業務繁簡設置左列各股:
一、組織活動股:掌理徵求會員與會籍之清查整理。理事長與
會員代表大會之選舉,各級教育會之聯繫及
有關會務之活動事項。
二、研究發展股:掌理研究教育事業發展地方教育暨地方教育
之調查統計與編纂,獎勵會員進修及有關文
教之活動事項。
三、互助服務股:掌理會員互相與福利設施,舉辦會員服務事
業,輔導人民增進生活上之知識及有關康樂
之活動事項。
四、總務股:掌理文書、事務、出納、會計、人事事項。必要
時得經代表大會通過設置各種業務委員會,其組
織及辦理細則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
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
要或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如一個月
內不為召集時,得由會員代表報請主管官署許可,召集之。
第三十六條: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先呈准主管官署,於七日前通知之。
第三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並由大會公推主席團,其由理
事會或會員代表呈准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會員代表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九條:左項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之罷免。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決議。
第四十條: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
集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
集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兩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置贊助委員會,聘請贊助單位之主持人,為贊助會員。每
年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負召集會議之責、委員會得備理事會會諮
問,並有向理事會建議之權,理事會開會時得通知召集委員列席
會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分左列各款: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三百元。
二、常年會費:依鄉、鎮、市教育會以每年每會員十元之標準
繳交縣教育會。
三、贊助會費:依教育會團體贊助會費徵收標準或相關規定徵
收之。
四、特別捐贈。
五、特種基金及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預算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連同各項收支明細
表,送請監事會審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
官署核備行之。
第四十七條:本會徵收各種費款,應依據臺灣省各級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
定,使用統一收據。
第四十八條:本會收入之款項,應存入銀行,合作金庫或郵局,並以隨收隨存
為原則,其存摺及支票由財務人員保管,並由理事長、總幹事、
會計及財務人員共同加蓋印章提取之,但理事會得視需要,經監
事會同意後規定若干金額作為週轉金,交財務人員保管備用。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於每月終結後編列計算書類,經理
事會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查,並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造收支決
算及總報告,連同單據於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由監事會
審查完畢,編制審查報告書二份,連同決算及總報告書類,送還
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收支決算及報告書一份,呈請
主管官署核備,並公告之。
前項單據應依規定保存十年以憑稽核。
第五十條:本會互助會之經費及會費之始使用分配,保管其辦法另定之,並呈
報彰化縣政府核備後行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官署核轉省社會處備案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