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4391號函辦理。
為配合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56號裁定意旨,請各 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資 料卡(俗稱AB卡)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作為審酌教師輔 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4-10-04 14:52:41 點閱: 1044 (30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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