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經民國114年6月29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400022401號及行政院院授人綜揆字第1140001237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下稱安衛辦法),及該辦法於同年7月1日施行後,相關配套措施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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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7-18 07: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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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經民國114年6月29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400022401號及行政院院授人綜揆字第1140001237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下稱安衛辦法),及該辦法於同年7月1日施行後,相關配套措施一案,請查照。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本(114)年7月1日公保字第1141060146號函辦理。 |
二、 |
為強化公務機關安全衛生防護機制及防治職場霸凌,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修正安衛辦法,並自本年7月1日起施行,相關配套措施,請各機關學校(下稱各機關)依前開保訓會來函辦理。 |
三、 |
另依本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安衛辦法規定,下列事項請各機關配合檢討辦理: |
(一) |
目前已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之機關學校(含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立圖書館等5類機關): |
1、 |
應依職安法所定安全衛生防護及通報等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 |
2、 |
屬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者,有關職場霸凌案件之通報、建議及監督檢查業務,均應依安衛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二) |
非屬前開已適用職安法機關,且為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者(含各鄉鎮市公所等機關):均應依安衛辦法規定辦理安全衛生防護相關事項及各項通報、建議、監督及檢查業務。 |
(三) |
應將現行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下稱防護小組)改設為防護委員會: |
1、 |
防護委員會置委員5至23人,其中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另符合法定要件者並應有公務人員協會代表(經洽保訓會將另案函釋)。 |
2、 |
各機關預算員額未滿5人得免設防護委員會(經洽保訓會,所稱預算員額為人事費支應員額,包含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等),惟仍應指派專人辦理;另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者,得由該組織負責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
(四) |
各高風險職務機關(例:警察局、消防局)目前已訂有與安衛辦法規定性質相符之標準作業流程或風險管控、緊急應變制度等相關規範者,毋須再另訂規範,得由各高風險主管機關逕依現行規定備查實施;惟執行情形應納入年度(或專案)抽查,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前1年度執行情形報送保訓會。 |
1、 |
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提出之職場霸凌申訴,應由服務機關所設防護委員會負責受理;預算員額未滿5人得免設防護委員會之機關,則由上級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之機關,得由該組織負責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
(1) |
應即通知上級機關(於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登錄回報),於10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 |
(2) |
防護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至少3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
3、 |
各機關應於不抵觸安衛辦法之範圍內,得參考保訓會嗣後訂定之「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自訂職場霸凌防治處理規定,並於機關網頁公開揭示。 |
(六) |
各機關應對所屬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實施定期抽查(每年至少1次)及專案抽查。 |
四、 |
檢附旨揭本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之安衛辦法、修正總說明、對照表、保訓會來函影本(含重點整理)及保訓會職場霸凌法制化修正重點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