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釋,各機關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自114年1月1日起,得採計為休假年資,請查照。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9-18 12: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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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辦理。 | 
		
	
	
		
			| 二、 | 
			依旨揭令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 (一) | 
			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 
		
	
	
		
			| (二) | 
			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 
		
	
	
		
			| (三) | 
			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 
		
	
	
		
			| 三、 | 
			有關前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資料,銓敘部業彙整為「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網址:https://gov.tw/cAX,以下簡稱彙整表),定期於該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公告;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請參考該部最新公告之彙整表;相關年資採計要件之認定標準及特殊情形之處理請依函釋規定辦理。 | 
		
	
	
		
			| 四、 | 
			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聘僱人員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爰上,為維護同仁權益,請各機關學校確認所屬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旨揭年資情形,並依限完成清查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