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9-04 14:07:59 點閱:55
主旨:有關轉(再)任聘僱人員者當年度慰勞假計算方式,及轉(再)任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者之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與未休假加班費核(結)算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總處115年7月9日研商「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請(給)假計算相關疑義」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案所涉相關法規: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8條第3項、第4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再任年資未銜接或由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轉(再)任當年度即得以其計至任用前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第7條第1項規定之休假日數,按到職當年轉(再)任前後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並扣除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依規定發給獎勵之休假日數後核給休假,年資未滿1年者,以7日按上開比例計算;次年1月起,以其休假年資依第7條第1項規定給假。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聘僱人員年資採計、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三、旨揭事項自116年1月1日起依下列規定辦理,至生效日前之過渡期間,仍請各機關本於權責處理:
(一)聘僱人員慰勞假計算:聘僱人員再任年資未銜接,或由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聘僱人員者,到職當年轉(再)任前後「在職月數」,比照公務人員一律計算至年終。
(二)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辭職且已知將於同年度轉(再)任者,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核(結)算採以下方式辦理:
1、原則:當事人離職時,當年度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應全數辦理結算。
2、例外:由當事人提出書面切結,敘明其所欲請領之未休假加班費日(時)數且日後不再變更;原職機關應出具離職證明書,並敘明當事人已請休假日(時)數、已請領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已核發之未休假加班費日(時)數,新職機關據以依請假規則第8條第3項規定重新核算轉(再)任到職後之休假日數及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額度,倘重新核算後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額度高於原職機關者,則改以較高額度控管。
四、檢附案例說明、切結書範例、離職證明書應載明事項範例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