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配合教師法第25條修正,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且補薪者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內涵,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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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9-16 16: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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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配合教師法第25條修正,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且補薪者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內涵,請查照。 |
|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85491號函辦理。 |
| 二、 |
查教育部配合教師法前於109年6月30日全文修正施行,自同年起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其中教師停聘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且補薪者之年終工作獎金,本薪(年功薪)部分全額發給,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合先敘明。 |
| 三、 |
復查115年5月13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25條規定:「⋯⋯(第2項)依第21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6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第3項)依第22條第2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未發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
| 四、 |
基於教師法第25條已針對暫時停聘者之補薪範圍重為規範,前開109年以後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應配合補充以:依教師法第21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6項停聘,於教師法第25條115年5月15日修正生效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且補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部分,均應全額發給;主管職務加給部分,仍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
| 五、 |
前開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於回復聘任並完成補薪程序後,應依規定補發,補發期間為暫時停聘期間之各年度年終工作獎金;惟如屬115年度年終工作獎金,仍應依行政院訂頒「11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所定發給日期統一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