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各主管機關就再審經懲戒法院廢棄原判決改判不受懲戒案件,函轉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予被付懲戒人之任職機關時,併敘明應函文銓敘部註銷原懲戒判決動態登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10月8日部銓四字第115602490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員懲戒法第90條第3項規定:「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次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
三、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均屬司法院主管權責,對須送銓敘部辦理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則配合其懲戒處分之執行,辦理懲戒處分登記及控管。是經懲戒法院再審廢棄原判決,改判不受懲戒之案件,基於被付懲戒人之原懲戒判決登記之依據已不復存在,為維護銓敘部銓審資料及日後相關機關查詢時之正確性,如有上開情形,請依本府函轉之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函文銓敘部註銷被付懲戒人之原懲戒判決動態登記。
轉知有關各主管機關就再審經懲戒法院廢棄原判決改判不受懲 戒案件,函轉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予被付懲戒人之任 職機關時,併敘明應函文銓敘部註銷原懲戒判決動態登記案。
張貼日期: 2026-10-13 16:28:48 點閱: 17 (273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