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9-26 14:14:56 點閱:31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進用之約聘人員簡化登記備查範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9月22日部銓四字第 1145878623號函辦理。
二、按現行旨揭約聘人員不論當次代理期間長短,各機關均係 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3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於其到職後1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 備查。
三、為兼顧旨揭約聘人員日後提敘俸級之需要及流程簡化,爾 後渠等人員,須其當年1至12月係依本辦法或依本辦法及其 他規定(例如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連(接) 續於本機關聘用者,各機關始應於次年1月底前,依聘用條 例相關規定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其餘均毋須送登記備 查。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