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0-08 17:13:26 點閱:15
主旨: | 檢送考試院民國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共修正7條條文,其中主要修正本細則第21條規定,重行規範指名商調之函商程序,係指商調機關函致擬調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協商決定過調日期事宜,並明定函商程序辦理期限等。因與修正前規定及實務作業程序均已不同,銓敘部就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如該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請各機關學校(單位)依規定配合辦理。 |
三、 |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