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修正「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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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4-21 17: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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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修正「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 |
| 一、 |
依據保訓會115年4月17日公護字第115906006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
| 二、 |
因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第2項、第3項及第6項明定各機關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或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者,應對該機關應負責人員處以罰鍰,以及對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以罰鍰,考量上開裁罰事項涉及個案情節、改善程度、致生事故結果輕重之認定及裁處罰鍰金額之判斷,為求周延,得準用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議機制辦理,以確保裁處基準之一致性及公正性,爰增訂旨揭要點第12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