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5-14 10:06:00 點閱:22
主旨:
為維護校園安全及落實法規規定,鑒於近期發生學校辦理才藝課及寒暑假營隊時聘用不適任人員擔任師資,重申請各校依於每年3、6、9及12月定期至「各教育 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辦理查詢作業,並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新進人員時辦理不定期查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第1項)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第2項)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4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第3項)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二、承前,教育部已訂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建置「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在案,據以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作業。
三、鑒於近期發生學校辦理才藝課及寒暑假營隊時,聘用不適任人員擔任師資,貴校應於人員聘用前或在職期間定期查詢核對人員是否有前揭情事,以確保學生權益,請貴校應於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自行至該系統辦理資料查詢,並填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人員查詢自主檢覈表」,並自行留存備查,本府將不定期抽查學校是否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餘請依本府115年4月20日府教特字第1150147294號及115年3月17日府教特字第1150093873A號函辦理。
五、檢附本府公文(副本)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人員查詢自主檢覈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