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6-13 10:42:12 點閱:15
主旨:檢送銓敘部民國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1號 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2號函辦 理;併附原函影本及選擇書各1份。
二、按旨揭令釋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 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條 第4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 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10條第3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 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上開繳費年資,得併 計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三、茲就旨揭令釋涉及退撫基金費用繳付之相關執行事項,說 明如下(退撫儲金費用繳付事項請逕參說明五):
(一)適用對象及繳付、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
1、旨揭令釋發布後,始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者(下稱 一類人員),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填具「公務人員育嬰 (孫)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 用選擇書」(以下簡稱選擇書)(如附件)選擇是否全 額負擔並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交 服務機關彙辦;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2、旨揭令釋發布前業依法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且於旨 揭令釋發布後尚未回職復薪者(下稱二類人員),應於 旨揭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迄115年8月26日止)填具選 擇書交服務機關,就該段留職停薪之全部年資選擇停 止繳付或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 費用;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3、旨揭令釋發布前曾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並回職復 薪者(下稱三類人員),得於旨揭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 (迄115年8月26日止)填具選擇書交服務機關,申請就 該段留職停薪年資,全額負擔一次繳付退撫基金費 用,無遞延繳付規定之適用。 (二)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
1、一類人員:
(1)應由服務機關隨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 具選擇書,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 基金費用或停止繳付;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者,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得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繼續繳付退撫基 金費用或「遞延3年」繳付。
(2)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其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應按月交由服 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退撫基金費 用,一併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 簡稱基管局)。另依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 第1064252334號函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應按月繳 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基管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規定,均應於當月10日前彙繳基管局委託之金融機 構。爰若遇10日以後始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案件而 未及於當月10日前完成報繳作業時,當月應繳納之 退撫基金費用均併入次月再行繳納。
(3)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 甲、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規定及立法意旨, 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3年期滿時,開始繳付遞 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上述「遞延3年」採按 月計算。舉例:某甲奉准自115年7月1日至116年 12月31日止育孫留職停薪,如選擇遞延3年繳付 退撫基金費用,其115年7月份應繳付之全額退撫 基金費用,應於118年7月繳清;115年8月應繳付 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應於118年8月繳清,以此 類推。 乙、於遞延3年期滿前,遞延繳付人員自願提前繳付 時,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5項規定與立法意 旨,僅得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不包含尚未發生遞延月份之退撫基金費用),交由服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退撫基金 費用,一併繳付基管局。至尚未發生遞延月份之 退撫基金費用,仍應按前開遞延3年繳付作業規 定辦理。
2、二類人員:應由服務機關立即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人 並請其於旨揭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迄115年8月26日 止)填具選擇書,就該段留職停薪全部年資,選擇繼續 繳付或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 金費用者,應將該段留職停薪起日至繳付當月之退撫 基金費用,一次全額交由服務機關併入現職人員當月 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未及於當月10 日前完成報繳作業時,併入次月再行繳納,其後即應 隨同現職人員按月彙繳;上開費用亦得選擇遞延3年繳 付,並依「說明二-(二)-1-(3)」程序辦理。
3、三類人員:應由服務機關立即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 人,請其於旨揭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迄115年8月26 日止),確認是否就旨揭令釋發布前育孫留職停薪之全 部年資,申請全額負擔一次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如 是,應請其填具申請書並將應繳費用一次全額交由服 務機關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 報繳作業。
四、前開說明未盡事項,應依退撫法第7條第4項、同法施行細 則第7條、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64252334號函 及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另查旨揭令釋發布前,尚無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人員依 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至旨揭令釋發布後,適用個人專 戶制退撫法人員擬就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申請全額按 月繼續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儲金者,應逕依個人專戶制 退撫法第10條第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銓敘部112年8 月8日部退三字第1125596232號函等有關規定辦理。 六、銓敘部110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05407881號電子郵件及 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旨揭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 用。 七、有關退撫基金及退撫儲金繳付程序及系統操作問題,請洽 人事處給與科謝小姐(電話04-753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