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1-05 14:44:30 點閱:33
主旨: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勞 動契約範本,請查照轉知所屬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2月29日總處組字第 11420021832號函辦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 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 領用護照,違反者將喪失相關權利;又依大陸委員會(以 下簡稱陸委會)114年3月26日陸法字第1140400280號函, 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之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 身分證及定居證。次依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 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明確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 用中共居住證。是以,陸委會訂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軍 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查核人員範圍含約用 人員)以符兩岸條例相關規定。
三、因應前開查核機制,修正旨揭勞動契約範本第7條,增列約 用人員應遵守兩岸條例及填列具結書之相關規範;另如為尚未在臺灣設籍定居之陸籍人士,依陸委會105年10月27日 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及114年2月21日陸法字第 1140400171號函,其非兩岸條例第9條之1適用對象,自非 屬行政院114年12月19日院授人組字第11420019881號函修 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第3點第3項之規範範圍,併予敘明。
四、又範本僅供各機關(學校)訂定契約之參考,機關仍應視 個案情形及實務作業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下,訂定契 約內容。
五、檢附「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