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1-05 14:59:45 點閱:32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2月31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467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4年12月31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4672號函辦理。
二、檢送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鼓勵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生育,減輕育兒經濟負擔,以發給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以下簡稱本差額補助)予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總處,其任務如下:
(一) 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 本要點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 本要點業務之執行,由本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辦理事項如下:
(一) 本差額補助之宣導、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二) 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
(三) 本差額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
(四)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其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
五、 前點補助對象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與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前點補助對象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差額補助按比例增給。
六、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本差額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之生育給付被撤銷或廢止。
(二)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七、 被保險人對於依本要點核給之差額補助處分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