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彰化縣政府辦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本縣各級學校辦理公務員赴陸港澳有異常情事或失聯之通報機制及114年公務員赴陸港澳定期抽查作業,請依限回傳機關查調名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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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3-02 1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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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辦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本縣各級學校辦理公務員赴陸港澳有異常情事或失聯之通報機制及114年公務員赴陸港澳定期抽查作業,請於115年3月10日前回傳機關查調名冊,請查照。 |
| 一、 |
依據大陸委員會114年9月30日陸法字第1140401146號函(如附件1)暨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2月17日廉政字第11400379990號書函辦理(如附件2)。 |
| 二、 |
請本府各處、所屬各機關、本縣各級學校依據旨揭精進措施,辦理公務員赴陸港澳有異常情事或失聯之通報及公務員赴陸港澳114年度定期抽查,執行內容如下: |
| (一) |
公務員赴陸港澳有異常情事或失聯之通報機制: |
| 1、 |
內政部已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如附件3,下稱許可辦法)等6條、第7條及第10條等條文,增訂原服務機關知悉公務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赴陸失聯,應即時通知相關權責機關進行後續處理等規定。 |
| 2、 |
依據許可辦法第10條第5款略以:「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說明如下: |
| (1) |
本府所屬各機關及本縣各級學校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如失聯或返臺通報表涉異常事項,由政風單位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單位,以機關名義函報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等機關,並副知本府。 |
| (2) |
本府各處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如失聯,請通知政風處,返臺通報表涉有異常情事,由本處函報大陸委員會、法務部及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等機關。 |
| (1) |
抽查對象:機關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以114年年終12月31日在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為母數進行抽查(如附件4-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 甲、 |
簽陳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114年抽查比例及範圍,抽查比例訂為2%,採無條件進位、抽查人數應至少為1名。 |
| 乙、 |
除本府內部單位外,請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級學校將查調名冊依據「公務員赴陸港澳定期抽查機制執行注意事項」制定之檔案格式與檔名(如附件5),將電子檔「加密」後,免備文於115年3月10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承辦人信箱(jslin610508@email.chcg.gov.tw)。 |
| 丙、 |
由本府彙整查調名冊,函請內政部移民署提供查調人員114年度之入出境紀錄進行比對作業。 |
| 甲、 |
本府各處、所屬未設政風室之機關(包含農業處動物防疫所、民政處各戶政事務所、地政處各地政事務所及教育處教育網路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及體育發展中心)及本縣各級學校: |
| (甲) |
機關查調名冊確定後,由本府政風處代為執行查核,請機關承辦人將查調人員114年赴陸港澳申請表及返台表影本資料,隨同查調名冊之身分證機敏資料一併加密傳送本府承辦信箱,電子郵件請註明略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數計有○人、抽查人數○人」,如查調人員未有114年出境陸港澳資料,請於電子郵件一併敘明「114年無出境陸港澳資料」。 |
| (乙) |
查核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涉有赴陸港澳地區行政疏失者,例如未於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暨未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返臺通報表、在大陸地區轉機或過境未依規定填寫申請表暨返臺通報表等情,由機關人事單位依規定處理。 |
| (丙) |
查核結果涉異常不法者,由該管機關、學校函請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後續處理,並副知本府。 |
| 乙、 |
執行情形彙報:除本府各處外,應請所屬各機關、本縣各級學校之政風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單位填列「公務員赴陸港澳定期抽查機制執行情形彙整表」(如附件6),於本(115)年8月底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政風處承辦人信箱(jslin610508@email.chcg.gov.tw)彙整。 |